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资料报告调研资料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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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3:10: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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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展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展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展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展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展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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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确实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与计算机黑客、网络、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展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展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展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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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展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展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与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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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如此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如此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如此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展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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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或直接承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置伪造的后到银行开立的,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置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多个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拟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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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展定罪与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开办银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展防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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