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论文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论文

2020-10-17 03:45:41 浏览次数: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全文如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

  我国职称制度发展的历经阶段

  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第三阶段: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至此,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截止到1988年,经批准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达29个。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再次出现停顿,1990年解冻,随即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个阶段职称工作的特点是: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生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它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与工资待遇挂钩,所聘职务只在单位内部有效,成为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通过资格评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的认可,同时通过岗位职务聘任,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待遇、责任等统一起来,并通过设置一定的任期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对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吸引和选拔了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阶段:自1994年开始,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称制度开始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有两类资格制度: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建立实施强制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对个人的资质要求;二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服务领域广阔、社会需求量大的领域,建立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其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有关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两个决定性文件,一是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其中明确指出: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始。二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标志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开始建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例如: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据卫生部统计,到2009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由2001年的91个增加至114个,其中2010年新增了重症医学专业。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卫生考试试点由2007年江苏、甘肃2个考区扩大到天津、吉林、江苏、河南、广西、贵州、甘肃7个考区。另有港、澳、台数百名考生自愿报名参加。2009年报考人数为122.8万人,达到历年最高值,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58万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于1998年正式颁布,大典把我国的职业分为8大类,11中类,1180个细类,制定了《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流程》。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个左右。这些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发布了10批共106个新职业的信息,其中已完成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88个。新职业信息的发布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就业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20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对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主体的职称制度逐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一方面,在部分系列中试行评聘分开,探索试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强化资格管理;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试行以聘代评、评聘合一的评价方式。与此同时,还推行了考试、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改进和丰富评价方式、手段,逐步提高评价质量。

  截至2005年底,在全国4195.6万专业技术人员中,30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2756.7万人分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科研系列占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有234.8万人,中级职称有976.9万人,初级职称1322.6万人。截至2006年8月底,我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27个,已建立职业准入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0项,职业水平评价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9项,取得证书人员共约100万人。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50年来,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职称制度已基本涵盖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群体,成为不同行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影响职称制度发展和变化的几个方面

  当然,职称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地方,还有一些制约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地方,需要深入改革。职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社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一直都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系统思考和实践的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将会影响到职称制度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在我国,从历史上看是先有职称制度,后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两者的关系涉及专业技术职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是基础。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制度,这方面已经具备法律基础和实施基础,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职称可以是职务,也可以是执业资格的能力水平划分,这要看职业的性质。如:大学的教授。教授是职务,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也就存在A校聘某人为教授,而在B校其则可能被聘为副教授,甚至讲师的情况;在医院则不然,医师是准入性职业,主任医师就是主任医师,它具有职业行为的排他性,属于以国家信誉担保职业行为性质的职业,不应当用单位用人标准取代国家资格标准。因此,A医院不可以直接聘B医院的主治医师为A医院的主任医师。

  评聘关系。评聘合一还是评聘分离,一直是有不同意见的地方。不同的观点角度不同但都有一些合理之处,但资格社会化、使用单位化、待遇贡献化、保障公平化是比较合理的发展方向。评聘合一会受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约束,给需要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带来一些麻烦,评聘分离会产生评了为什么不聘的麻烦,有些让人左右为难。笔者的观点是:不能简单地将评聘分离还是评聘合一一刀切,分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此,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的性质,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适合评聘分离,如:律师、会计师等,而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低,同时对于职业资格获取的社会需求量较小的职业,则适合评聘合一,除了国家财政权全额拨付且不容许也不能从事市场盈利行为的组织,国家应当进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控制,其他类型的单位则应当把用人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应当实行评聘分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是从业的准入性要求,但是否聘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需求;职称是在此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及专业水准的评价,应当本着行业认可的精神,进行社会化评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当有严格的国家与行业资格标准,属于依法准入性职业,不应当存在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问题。目前,职称评定受单位影响很大,今后应当逐步向行业协会管理方向发展,现在是不得不由政府或政府委托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有些事情不能都由政府包办,这些应当依照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逐步加以规范和放权。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客观、公正、合理、真实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水平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取执业资格的考试和职称评审的考评,二是对获取执业资格和职称后,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对于前者,目前的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总体上看是被认可的,但也存在考试与评价标准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问题。许多单位在职称评审之外还要再设置首席专家、院级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等,就说明职称不能完全满足事业发展要求,不能充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以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于后者,主要是考核评价需要分类分级、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有些则更需要进行服务对象的评价和跟踪调查,还要加强监督环节,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仅仅是等事实发生后再去考核评价。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是关键环节,应当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例如:现在医患纠纷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在对从业资格的管理上。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资格管理经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

  职称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我国将加快职称制度改革,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体系。大部制的建立使得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得以统筹进行。以职业为基础,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是发展方向。(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注释

  ①数据摘自《职业》,2007年第5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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