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背景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背景

2020-10-25 09:54:34 浏览次数:

  

  根据美﹑英﹑苏三国于1945年2月达成的《雅尔塔协定》,1945年6月27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偕外交次长胡士泽以及沈鸿烈、钱昌照、张福运、卜道明、刘泽荣等人和蒋介石特派随员蒋经国,由重庆前往苏联首都莫斯科,为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苏共领导人斯大林进行谈判。双方经过十次会谈,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宋子文已辞去外交部长职务)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废除

  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除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52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在撤退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3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中国国民党政府外交叶公超声明指出:

  基于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国国民党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评价

  正面评价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加强了中苏两国对日协同作战,直至反法西斯战争完全胜利为止,条约保证了远东地区战后的稳定和和平。条约签订后的第二天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反面评价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一种新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充分表现了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

  第一是强迫中方同意外蒙古独立;

  第二是迫使中方同意其在旅顺港驻军;

  第三是迫使中方同意长春铁路在资产各占50%的基础上共同经营与管理,而经营管理权又归苏方所有。1952年10月13日,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四中全会的讲话中说,与苏联签约放弃外蒙古,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绝非谋国之道,是我个人的决策,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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